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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器材借用須知

體育器材借用須知

1.學生借用運動器材,均應依照本辦法辦理借用手續。

2.上體育課時由各班體育股長請示任課教師所需器材名稱及數量後,由值日生

  負責於上課前至器材室登記領取,下課後並負責清點交還。

3.所借器材、用品歸還時,應檢查有無損壞,並確實歸位整齊後,再於登記簿

  備註欄打勾。

4.各項社團或代表隊使用器材及服裝時,由各負責人領取及歸還。

5.課間時間學生均可登記借用,限於當天下午第八節上課前歸還,否則禁止其

  一週內不得再借用任何運動器材,學生個人借用器材均以一件為原則。

6.使用器材不得故意損壞或遺失,如係自然損壞時,應立即送回檢查,否則應

  照價賠償,並視情節經重議處。

7.課外活動時,各組所需器材,由各組負責人按規定數量領取使用,並應確實

  管理,下課後十分鐘內負責歸還。

8.天雨或雨後場地潮濕不適運動時得停止借用器材。

9.體育組必要時,得將已借出器材立即收回。

10.如有違反上述規定,則罰公共服務。

11.本辦法經體育衛生暨健康促進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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