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教儲戶(綠苑暖流助學金)實施要點

臺中市立臺中女子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儲蓄戶(原綠苑暖流助學金)執行規定

104年6月30日校務會議通過

106年1月19日校務會議修訂

107年8月28日校務會議修訂

壹、依據

一、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二、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許可申請辦法。

  三、各級學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貳、勸募目的:

  一、為扶助本校經濟弱勢之在學學生(指家庭狀況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突遭變

      故、因其他特殊狀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致無法順利接受學校教育之在學學生),

      本校特設置教育儲蓄戶(以下簡稱本專戶),專款補助,使學生順利就學。 

  二、在嚴謹透明的動支程序下,善用社會各界捐款,確實幫助需要幫助的學生。

 

參、勸募方式:

  一、於教育部教育儲蓄戶網站(http://www.edusave.edu.tw/)辦理全國公開勸募。

  二、捐款流程:捐款人填寫捐款意願書→轉帳或匯款至本校教育儲蓄戶→查詢捐款是

      否成功→學校開立收據寄發捐款人。

  三、學校收受勸募所得金錢時,應開立收據,載明勸募許可文號、捐款人姓名、捐款

      金額及捐款日期;其有指定對象或特定用途者應載明。

 

肆、經費存管:

  一、專戶名稱:臺中市立臺中女子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儲蓄戶

      帳    號:010045094851

  二、經費收支:專帳管理、專款專用。  

  三、年度決算後若有經費結餘,滾存至下年度繼續使用。

  四、如為捐款人指定對象時,於會計程序完成後,由出納撥付個案。

  五、非捐款人指定對象時,經審核後由本校教育儲蓄專戶各界捐款支付,於會計程序

      完成後,由出納撥付個案。

 

伍、組織與職掌:

  一、本校依法組成「臺中市立臺中女子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以下簡

      稱本小組),掌理以下事項:

   (一)經濟弱勢學生之認定。

   (二)勸募所得支用於補助案件之審查。

   (三)勸募所得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查。

   (四)教育儲蓄戶結束後清算之審查。

   (五)其他有關勸募及管理事項。

   二、本小組以校長為委員兼召集人,另聘委員為:家長會代表1人、社區公正人士4

       人(由綠苑暖流委員會推派)、專家學者1人、教職員3人、學務主任;合計委員11人。

   三、本小組置委員兼執行秘書1人,由學務主任兼任,負責教育儲蓄戶各項行政工

       作。

   四、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並得連任之;委員因故解職時,由校長另聘

       委員續任至該委員任期屆滿為止。

   五、本小組置會計、出納人員,由本校主計及出納人員兼任。

   六、本小組組織職掌表如下:

 

小組職稱

原職務

小組職掌

備註

委員兼

召集人

校長

綜理統籌教育儲蓄專戶工作事宜

召集及主持工作會議

1人

委員

家長會代表1人

社區公正人士4人(由綠苑暖流委員會推派)

專家學者1人

導入社區與社會資源

經濟弱勢學生之認定。

勸募所得支用於補助案件之審查。

勸募所得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查。

議決各項提案事項。

6人

委員

教職員3人

(以兼任導師者為優先)

經濟弱勢學生之認定。

勸募所得支用於補助案件之審查。

勸募所得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查。

議決各項提案事項。

3人

委員兼

執行秘書

學務主任

經濟弱勢學生之認定。

勸募所得支用於補助案件之審查。

勸募所得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查。

議決各項提案事項。

負責上級督導訪視相關事宜

1人

以上委員人數合計11人

執行幹事

訓育組長

辦理教育儲蓄專戶行政業務

受理彙整各項申請補助案件

彙整各項會議資料並作成紀錄

教育部教育儲蓄戶網頁資料管理

 

會計

主計

經費收支登帳管理

依法辦理經費收支憑證核銷手續

學校主計

出納

出納

開立捐款收據及付款支票

學校出納

   ◎本小組校外代表及任一性別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陸、補助對象:

就讀臺中市立臺中女子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本校)在學學生,具有下列情形者:

  一、低收入戶

  二、中低收入戶

  三、家庭突遭變故,致使其無法順利接受教育者。

  四、非屬上述家庭,但需要協助方能使其順利就學之特殊個案之學生。

 

柒、補助經費用途

  一、本專戶補助經費用途限於本校在學個案學生之下列項目:

   (一)學費、雜費及代收代辦費。

   (二)餐費(含早餐、午餐、晚餐)。

   (三)與教育相關之生活費用(醫療費、喪葬費、慰問金等不符補助規定)。

  二、捐款捐款人有指定對象或用途者,應依其指定對象或用途之需求項目支用。

  三、前項指定對象於本校畢業後,原捐款仍有賸餘者,應報本校主管機關核准後,依

      本條例所定扶助經濟弱勢學生之目的,補助其他學生。但捐款人指定由原指定對

      象繼續支用者,得將勸募所得移轉其他學校教育儲蓄戶繼續執行。

 

捌、補助基準

  補助標準如下:

  一、學費、雜費及代收代辦費需依實際註冊金額補助(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餐費每學期依實際使用金額補助(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或由管理小組依個案實際

      情況認定之)。

  三、與教育相關之生活費得依個案學生實際需求核定補助金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或由管理小組依個案實際情況認定之)。

 

玖、經費動支程序及方式

  一、申請辦法

(一) 由學生填寫申請表(如附件二)並附相關證明文件,送請導師填註意見。

(二) 個案學生已接受其他經費補助者,不再重複補助。但其他經費補助仍無法解 決其困難時,得依需要再予補助。

  二、審核辦法

   (一)特殊個案由管理小組代表或導師做家庭訪視,並填寫訪視單(附件三),提供

         審核參考。

   (二)訪視相關差旅費用依規定支出,不得由本專戶公開勸募所得款項支應。

   (三)經管理小組審核通過後由本校教育儲蓄專戶各界捐款支付,於會計程序完成

         後,由出納撥付個案。

  三、如遇緊急狀況,得由執行秘書呈報召集人裁決核准後先行撥付補助款,並於下次

      小組委員會議時提請追認,以符急難救助精神與時效。但如查經費申撥使用未符

      實際情形,所撥付款項應予追回。

 

拾、捐款人之褒獎,依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規定辦理;其捐款額度不符前開辦法所定

    捐資給獎者由本校開立感謝狀。

 

拾壹、公開徵信

  一、於教育部教育儲蓄戶網站公告下列資料,以為公開徵信:

   (一)定期將捐贈人之基本資料(捐贈者名稱或姓名、捐贈金額、捐贈年月及捐贈用

         途、收據編號)及辦理情形公開徵信。

   (二)學校每月應於教育部指定之網站,公告教育儲蓄戶之經費收支明細,以公開

         徵信。

   (三)學校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年度教育儲蓄戶收支報告及結餘留用

         情形,報學校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於教育部指定之網站,以公開徵信。

  二、公告之內容應依資訊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拾貳、預期效益

一、能扶助本校經濟弱勢之在學學生(指家庭狀況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突遭變故、因其他特殊狀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致無法順利接受學校教育之在學學生),使學生順利就學。

  二、能善用社會各界捐款,使每筆捐款都能達到最大的效益,確實幫助需要幫助的學

      生;並使動支程序嚴謹透明,可接受上級及民眾監督。

 

拾參、本執行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跳至網頁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