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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儲蓄專戶 / 教育儲蓄專戶實施要點

臺中市立臺中女子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儲蓄戶(原綠苑暖流助學金)執行規定

104年630日校務會議通過

106年119日校務會議修訂

107828日校務會議修訂

壹、依據

一、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二、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許可申請辦法。

  三、各級學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貳、勸募目的:

  一、為扶助本校經濟弱勢之在學學生(指家庭狀況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突遭變

      故、因其他特殊狀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致無法順利接受學校教育之在學學生),

      本校特設置教育儲蓄戶(以下簡稱本專戶),專款補助,使學生順利就學。 

  二、在嚴謹透明的動支程序下,善用社會各界捐款,確實幫助需要幫助的學生。

 

參、勸募方式:

  一、於教育部教育儲蓄戶網站(http://www.edusave.edu.tw/)辦理全國公開勸募。

  二、捐款流程:捐款人填寫捐款意願書→轉帳或匯款至本校教育儲蓄戶→查詢捐款是

      否成功→學校開立收據寄發捐款人。

  三、學校收受勸募所得金錢時,應開立收據,載明勸募許可文號、捐款人姓名、捐款

      金額及捐款日期;其有指定對象或特定用途者應載明。

 

肆、經費存管:

  一、專戶名稱:臺中市立臺中女子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儲蓄戶

      帳    號:010045094851

  二、經費收支:專帳管理、專款專用。  

  三、年度決算後若有經費結餘,滾存至下年度繼續使用。

  四、如為捐款人指定對象時,於會計程序完成後,由出納撥付個案。

  五、非捐款人指定對象時,經審核後由本校教育儲蓄專戶各界捐款支付,於會計程序

      完成後,由出納撥付個案。

 

伍、組織與職掌:

  一、本校依法組成「臺中市立臺中女子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以下簡

      稱本小組),掌理以下事項:

   (一)經濟弱勢學生之認定。

   (二)勸募所得支用於補助案件之審查。

   (三)勸募所得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查。

   (四)教育儲蓄戶結束後清算之審查。

   (五)其他有關勸募及管理事項。

   二、本小組以校長為委員兼召集人,另聘委員為:家長會代表1人、社區公正人士4

       人(由綠苑暖流委員會推派)、專家學者1人、教職員3人、學務主任;合計委員11人。

   三、本小組置委員兼執行秘書1人,由學務主任兼任,負責教育儲蓄戶各項行政工

       作。

   四、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並得連任之;委員因故解職時,由校長另聘

       委員續任至該委員任期屆滿為止。

   五、本小組置會計、出納人員,由本校主計及出納人員兼任。

   六、本小組組織職掌表如下:

 

小組職稱

原職務

小組職掌

備註

委員兼

召集人

校長

綜理統籌教育儲蓄專戶工作事宜

召集及主持工作會議

1

委員

家長會代表1

社區公正人士4(由綠苑暖流委員會推派)

專家學者1

導入社區與社會資源

經濟弱勢學生之認定。

勸募所得支用於補助案件之審查。

勸募所得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查。

議決各項提案事項。

6

委員

教職員3

(以兼任導師者為優先)

經濟弱勢學生之認定。

勸募所得支用於補助案件之審查。

勸募所得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查。

議決各項提案事項。

3

委員兼

執行秘書

學務主任

經濟弱勢學生之認定。

勸募所得支用於補助案件之審查。

勸募所得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查。

議決各項提案事項。

負責上級督導訪視相關事宜

1

以上委員人數合計11

執行幹事

訓育組長

辦理教育儲蓄專戶行政業務

受理彙整各項申請補助案件

彙整各項會議資料並作成紀錄

教育部教育儲蓄戶網頁資料管理

 

會計

主計

經費收支登帳管理

依法辦理經費收支憑證核銷手續

學校主計

出納

出納

開立捐款收據及付款支票

學校出納

   ◎本小組校外代表及任一性別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陸、補助對象:

就讀臺中市立臺中女子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本校)在學學生,具有下列情形者:

  一、低收入戶

  二、中低收入戶

  三、家庭突遭變故,致使其無法順利接受教育者。

  四、非屬上述家庭,但需要協助方能使其順利就學之特殊個案之學生。

 

柒、補助經費用途

  一、本專戶補助經費用途限於本校在學個案學生之下列項目:

   (一)學費、雜費及代收代辦費。

   (二)餐費(含早餐、午餐、晚餐)。

   (三)與教育相關之生活費用(醫療費、喪葬費、慰問金等不符補助規定)。

  二、捐款捐款人有指定對象或用途者,應依其指定對象或用途之需求項目支用。

  三、前項指定對象於本校畢業後,原捐款仍有賸餘者,應報本校主管機關核准後,依

      本條例所定扶助經濟弱勢學生之目的,補助其他學生。但捐款人指定由原指定對

      象繼續支用者,得將勸募所得移轉其他學校教育儲蓄戶繼續執行。

 

捌、補助基準

  補助標準如下:

  一、學費、雜費及代收代辦費需依實際註冊金額補助(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餐費每學期依實際使用金額補助(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或由管理小組依個案實際

      情況認定之)。

  三、與教育相關之生活費得依個案學生實際需求核定補助金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或由管理小組依個案實際情況認定之)。

 

玖、經費動支程序及方式

  一、申請辦法

() 學生填寫申請表(如附件二)並附相關證明文件,送請導師填註意見。

(二) 個案學生已接受其他經費補助者,不再重複補助。但其他經費補助仍無法解 決其困難時,得依需要再予補助。

  二、審核辦法

   (一)特殊個案由管理小組代表或導師做家庭訪視,並填寫訪視單(附件三),提供

         審核參考。

   (二)訪視相關差旅費用依規定支出,不得由本專戶公開勸募所得款項支應。

   (三)經管理小組審核通過後由本校教育儲蓄專戶各界捐款支付,於會計程序完成

         後,由出納撥付個案。

  三、如遇緊急狀況,得由執行秘書呈報召集人裁決核准後先行撥付補助款,並於下次

      小組委員會議時提請追認,以符急難救助精神與時效。但如查經費申撥使用未符

      實際情形,所撥付款項應予追回。

 

拾、捐款人之褒獎,依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規定辦理;其捐款額度不符前開辦法所定

    捐資給獎者由本校開立感謝狀。

 

拾壹、公開徵信

  一、於教育部教育儲蓄戶網站公告下列資料,以為公開徵信:

   (一)定期將捐贈人之基本資料(捐贈者名稱或姓名、捐贈金額、捐贈年月及捐贈用

         途、收據編號)及辦理情形公開徵信。

   (二)學校每月應於教育部指定之網站,公告教育儲蓄戶之經費收支明細,以公開

         徵信。

   (三)學校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年度教育儲蓄戶收支報告及結餘留用

         情形,報學校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於教育部指定之網站,以公開徵信。

  二、公告之內容應依資訊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拾貳、預期效益

一、能扶助本校經濟弱勢之在學學生(指家庭狀況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突遭變故、因其他特殊狀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致無法順利接受學校教育之在學學生),使學生順利就學。

  二、能善用社會各界捐款,使每筆捐款都能達到最大的效益,確實幫助需要幫助的學

      生;並使動支程序嚴謹透明,可接受上級及民眾監督。

 

拾參、本執行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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