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臺中女子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服務學習實施要點
97.11.17訂定
102.3.4修訂
109.11.10主管會議修訂
111.4.12修訂
一、 依據:
(一)103年11月發布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
(二)本校學務處工作計畫。
二、目的:
(一)培養學生關懷生命、生活環境及參與公共事務的意願與熱忱。
(二)培養學生以服務行動回饋學校與社區,善盡公民責任。
(三)培養學生動手實作、體驗生活的態度。
(四)輔導學生認識生命的意義,培養多元價值觀。
(五)啟發學生人文關懷的精神,推動全人教育發展。
(六)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落實彈性學習課程之規劃,增進學生公民素養學習。
三、服務範圍:
(一)大台中地區或學生戶籍所在地等公務單位辦理之公益性服務活動,包括:義工性服務、勞動服務、慈善、環境清潔及藝文活動等。
(二)經政府立案之公、私立社會公益團體及慈善機構舉辦之公益服務活動。
(三)校內各處室提供交通類、環保類、學術類、典禮類、其他類等經核可之義工性服務活動。
(四)本校學生社團經校方核可辦理之非政治性、商業性、營利性的公共服務活動。
四、實施方式:
(一)教育宣導
透過文字資料及各種會議,對全體教職員工、全校學生及學生家長進行全面性宣導,期能了解服務學習課程的精神,並能熱心參與,率先力行,倡導公共服務風氣。
(二)執行方式
1、學生於接到校內或校外志工服務證書或活動證明後,即可上訓育組網站登錄google表單,並於登錄完成後一週內,於成績系統確認服務學習是否審核通過。
2、由學生或學生社團安排之服務學習,必須事先向學校提出申請,確保其具教育意義及活動安全性。
3、參加校外服務學習時,須為社團辦理或2人以上結伴參加,並應於活動前3日檢附家長同意書向學校報備。
(三)辦理時間:
假日、相關課程、或課後其他適當時間。
(四)學習時數:
高一、高二學生每學期以至少修習8小時為原則,高三學生得自由修習。
五、考核及獎勵
(一)服務時數不足8小時者得利用寒、暑假補足時數;超過8小時者,不併入下學期時數計算。
(二)每學期期末,學務處統一將該學期已審核通過之時數彙整於學生成績單顯示。
(三)學生於申請校內、外各項獎學金時,依服務時數多及服務表現優良者,優先考量。
六、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並陳 校長核可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